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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编辑:周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09-20

借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顾客忠诚度计划》的规定,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第九条对“销售奖励积分”作出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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